索引号 | AF001-2210-2024-0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4-30 13:22:12 |
发文单位 | 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名 称 | 水磨沟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
文 号 | 水政发〔2024〕20号 | 主题词 | 水磨沟区 人民政府 森林草原 防火 |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此禁火令。
一、禁火期
全年为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4月1日至10月31日为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域
我区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草原及距林木、草原边缘距离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 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2. 严禁在林区内吸烟,乱丢烟头、烧烤、放孔明灯;
3. 严禁烧荒开垦、烧灰积肥、烧田埂地边杂草;
4. 严禁在林内打火把,施工爆破和实弹射击;
5. 严禁在禁火区域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6. 严禁组织炼山,打火堆及其他野外生产性用火;
7. 严禁在大风天气距林木、草原边缘距离100米范围内私自动用明火;
8.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一律从重给予相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草原火灾,立即报告。
水磨沟区森林草原火警举报电话:
0991—4684303(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110(公安局报警)
12119(森林草原火警报警)
13150461808(区森林消防应急分队)
0991—6672500(天东局米泉分局火警值班电话)
水磨沟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四月
文件下载:《水磨沟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