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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01-2210-2024-00010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09-23 17:33:09
发文单位 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水磨沟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水政规〔2024〕1号 主题词 印发 水磨沟区 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磨沟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各科级事业单位:

《水磨沟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磨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0日                    


水磨沟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民宿管理规范化,依法、有序地做好民宿登记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有效推动民宿经济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及自治区、市、区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水磨沟区行政区域内民宿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区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不包括季节性可移动毡房、活动板房、小区住宅等)。

第三条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属地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相结合,统筹推进民宿规范发展。

第四条精心打造民宿品牌。区文旅局根据辖区文化旅游资源特色,统一“水磨沟区民宿”标识,统一宣传推介水磨沟区民宿金名片。

第五条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经营管理。

第六条民宿等级分为3个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丙级、乙级和甲级,民宿开业一年后可自愿申报等级评定,近一年应未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件,同一地点、同一投资经营主体只能以一个整体申报。区文旅局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进行指导并按照上级文旅部门要求推荐申报。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七条选址要求:1.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定,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2.位于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且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用作民宿项目,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建筑要求:经营用房需有合法有效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石人子沟街道辖区因历史遗留问题所致无法提供的,由属地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总体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不超过800平方米且单栋楼层不超过4层,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有独立水冲式卫生间及淋浴间(条件允许实现干湿分离),客房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超过前述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申办。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街区、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充分彰显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具有鲜明的主题特色。

第九条结构要求:民居改造的经营用房需做结构鉴定,鉴定合格的房屋可改造为民宿;危房不允许改造为民宿使用。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楼层(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砖木结构为3级>)不超过2层。不应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违章建筑和已纳入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等区域内开设民宿。

第十条其他要求:民宿应符合文旅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中规范经营、安全卫生、生态环保等基本要求,抓好治安、消防、卫生、安全等重点环节。

治安:安装使用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张贴安全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防盗、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

消防:利用居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第三方消防评估公司根据该文件评估且评估合格。

卫生:经营场所持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兼营餐饮、食品经营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来源、加工、销售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民宿在规划、设计、施工、装修前期,应提前向街道报告,街道及时协调区文旅局等相关单位做好服务指导工作,由区文旅局组织属地街道、建设局、消防救援局、治安大队结合职责分工现场指导审验民宿选址、安全等相关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民宿经营者,待民宿经营者调整后,由涉及单位现场进行复验。

第三章  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在申请登记民宿前,由区文旅局牵头组织所辖社区、街道、治安大队、消防救援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实地对建筑物和周边环境进行现场查看,出具能否申办意见。民宿申办过程中,应当依法申请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关行业许可,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涉及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民宿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由民宿所在地的街道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和初审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收取费用。申请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石人子沟街道辖区因历史遗留问题所致无法提供的,由属地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

4.卫生许可证;

5.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B级及以上);

6.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7.标明民宿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第十四条民宿登记事项包括:

(一)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

(三)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

(四)营业执照号、卫生许可证号。

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须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号。以上登记事项需在《水磨沟区民宿备案表》中体现。

第十五条民宿经营者前往社区(村)、街道领取《水磨沟区民宿备案表》,签署《水磨沟区民宿经营人承诺书》。街道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材料、相关信息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形成资料台帐,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街道核实申办民宿建筑是否属于本地村民自建房屋、村集体闲置用房或本辖区民用建筑及权属人;充分征询申办民宿周边居民(村民)意见后签署初审意见,并联系区文旅局组织相关单位现场验收。

区文旅局牵头组织属地街道、建设局、消防救援局、治安大队结合职责分工现场验收,对符合要求的现场出具验收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经民宿经营者调整完善后,联系该单位进行复验。

民宿经营者办理完毕以上手续后,对外营业前需向街道报备,各街道将新备案民宿信息完善后反馈至区文旅局,便于后期民宿日常管理。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如房间数、建筑面积或建筑层高变更,经营内容调整(如调整为减肥训练营、夏令营、冬令营集训、短租房、网约房、出租房等非游客住宿形式),民宿经营者应当在10日内向属地街道递交变更事项申请,写明变更事项,区文旅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研判。变更事项符合民宿基本条件的,将变更事项申请补充至登记材料中,若变更事项已不满足民宿基本条件,民宿经营者需在5日内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注册名称及经营范围,不纳入民宿管理范畴。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六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民宿经营者有依法纳税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税费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费申报缴纳等事项。

第十八条民宿经营者为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民宿经营者参照《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从以下方面落实治安防范职责:

(一)建立住宿登记、来访管理、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二)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正常运行;

(四)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以上;

(五)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民宿经营者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地震、暴风雪、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二十条鼓励民宿经营者建立完善的服务规范制度和流程。

(一)在显眼位置公布投诉电话;

(二)接待人员热情好客,穿着整齐清洁,礼仪礼节得当; 

(三)接待人员熟悉当地文化旅游资源,鼓励使用普通话提供服务;

(四)接待人员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并熟练应用;

(五)接待人员尊重住客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保护住客的合法权益与隐私。

第二十一条民宿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卫生防疫防控工作,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加强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保障消费者健康。 

(一)民宿应整洁卫生,空气清新,无潮霉、无异味;

(二)客房床单、被套、枕套、毛巾等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

(三)应有防鼠、防虫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三条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四条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五条建立民宿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对民宿管理进行综合协调和组织领导。各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加强民宿监管工作。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监督指导民宿选址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村庄规划、乡村振兴产业规划等专项规划衔接。

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负责指导民宿配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指导民宿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审核第三方消防评估单位出具的消防评估报告;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民宿业主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建设局监督指导民宿业主开展民宿建筑结构安全鉴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民宿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监管。

区文旅局负责开展民宿等级评定和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注册,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区环保、园林局、应急、卫健、农业农村、城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支持并完善建立民宿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积极参与服务标准制订、协助开展宣传推介和实体化运营,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着“简政放权、属地管理、便民服务”原则,街道负责本辖区民宿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统筹协调本地民宿发展的工作机制,负责当地民宿发展和协调处理、统筹民宿发展的公共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区文旅、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当地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

第二十九条各街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各街道应加强民宿经营场所的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民宿纳入到巡查范围,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条相关单位发现民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区文旅局调查核实后,由区文旅局在公布的民宿名录进行备注,并向社会公布。

(一)停业已超过90天以上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三)违反诚信经营原则并拒不整改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拒不整改的;

(五)受到游客有效旅游投诉的;

(六)设施设备、服务标准低于行业标准的。

情节严重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开展民宿经营且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民宿申办条件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民宿登记;未达到民宿申办条件的,限期30日整改落实,仍未达标的,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注册名称及经营范围,不纳入民宿管理范畴。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

1.水磨沟区民宿备案表 

2.水磨沟区民宿经营人承诺书 



政策解读:水磨沟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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